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平潭的实行备案管理的货物,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从平潭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