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平潭视同出口,海关按规定实行退税,但下列货物除外:

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区外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

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二线”不予退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

入区退税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认可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