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一条 外国驻中国领事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 第三十二条 外国政府给予中国驻该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低于中国政府给予该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优惠和便利的,中国海关可以根据对等原则,给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使馆公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表(略) 2. 外交代表自用烟酒及机动车辆限量表(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