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务用品,是指使馆执行职务直接需用的进出境物品,包括:
使馆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
使馆主办或者参与的非商业性活动所需物品;
使馆使用的维修工具、设备;
使馆的固定资产,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家具、家用电器、装饰品等;
使馆用于免费散发的印刷品(广告宣传品除外);
使馆使用的招待用品、礼品等。
自用物品,是指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生活必需用品,包括自用机动车辆(限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以下的小客车)。
直接需用数量,是指经海关审核,使馆为执行职务需要使用的数量,以及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国居留期间仅供使馆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身使用的数量。
主管海关,是指使馆所在地的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