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