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