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三条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