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