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