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一)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