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 (二)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三)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物品的清单,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四) 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 第二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