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节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三节 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 第三十九条 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在园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海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条 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 第四十一条 进入园区的国内出口货物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需要退还出口企业时,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 第四十二条 除已经流通性简单加工的货物外,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因质量、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原状返还出口企业进行更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入园区之日起1年内向园… 第四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声明放弃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可以申请放弃货物。 第四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园区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园区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保险、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 第四十五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园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