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坏、损毁、灭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对于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以货物进入园区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原价值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从区外进入园区的货物,园区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