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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经园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海关对园区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园区货物、物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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