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企业变更营业场所面积、地址、名称、组织机构、性质、法定代表人等注册登记内容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 园区企业有前款以外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