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