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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在物流中心内不得开展下列业务: 第十五条 物流中心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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