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八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 第十三条 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