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十三条 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