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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

第七条 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八条 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建立专门账册,记录钻石的进出口、库存、展示、委托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 海关可以对交易所内钻石及其存放场所实施检查。 第十条 海关对交易所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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