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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或者出口钻石。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钻石进/出所核准单(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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