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