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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内企业直接承接国外钻石加工业务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进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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