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依照前款规定开展钻石加工业务的,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向交易所海关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