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商务合作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