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发《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