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