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确保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海关行政复议工作所需接待、阅卷、听证、调解、案卷保存等办案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由各级海关予以保障。海关行政复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海关预算。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