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海关总署、直属海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本规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本级海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上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