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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且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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