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决定依法缴纳税款,并且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