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