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二章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海关行政复议范围 第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