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被申请人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