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级海关发现下级海关及有关工作人员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海关提出建议,并制作《处理违法行为建议书》,该海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海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