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是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对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海关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以及本机关行政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