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从事海关工作二年以上;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复议案件,秉公执法;

依法保障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利;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