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