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可以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 口头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口头申请记录》,并当场交由申请人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