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列明下列委托事项:

委托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代理人代为提起、中止、变更、撤回复议申请、递交证据材料、收受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期间;

委托日期及委托人、代理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