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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海关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六十六条 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略) 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略) 3.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4.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略) 5. 《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略)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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