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