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所在海关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