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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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