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对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单耗核定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