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二十六条 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