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