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略) 第三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