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八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第四节 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收缴清单应当载明予以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或者重量等。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有重要、明显特征或者瑕疵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清单中予以注明。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