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海关的印章。